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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警钟长鸣远离保险欺诈

2024-03-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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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中,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推出一系列金融知识普及内容,助力提升公众金融素养。本次内容带来保险欺诈主题内容。

一、什么是保险欺诈?

《反保险欺诈指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保险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的行为。

(二)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三)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四)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五)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六)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三、保险欺诈的种类

1、保险金诈骗类

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2、非法经营保险金业务类

主要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3、保险合同诈骗类

主要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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