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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政府发补贴

2018-08-24 07:00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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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为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担保资金管理,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最高可领担保额1.5%的补贴。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融资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费。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市级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上述政策涉及的中小企业须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划型标准执行。

据了解,申请担保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当年新发生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含)以上,并不低于1亿元;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等。申请再担保业务补助的机构还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如以青岛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含)以上;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等。 (记者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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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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