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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远离保险欺诈,共创和谐金融--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保险知识小课堂

2024-08-27 15:00 来源: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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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5年9月,代理人施某与客户屈某合谋,谎称屈某罹患重大疾病并将他人的病历修改后提交公司申请理赔。后施某又与屈某合谋,提供虚假材料应对公司对该案的调查,后被保险公司发现该事实,拒绝理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施某、屈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2017年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施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被告人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以案说法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案例中施某、屈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已构成保险欺诈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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