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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鼓励公共停车场使用ETC系统,并给予收费优惠

2020-03-27 07:00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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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鼓励公共停车场使用ETC系统,并给予收费优惠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有效缓解停车难题,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完善用地、优化建设手续、免除税费、完善补贴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其中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

《通知》提到,在用地方面,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建设方面,公共停车项目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加强安全管理。对按建筑物类报建的,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公共停车项目允许配建一定面积的附属商业配套,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此外,还明确要免除相关税费。各市应根据公告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和性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截至去年年底,山东省累计新增发行山东籍牌照车辆ETC共计1253.85万,提前20天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1247万的任务目标,完成任务量占全国的11.5%,居全国首位。《通知》中还提出,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确定,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

该《通知》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3日。

就在前不久,青岛市出台了停车设施管理“26条新规”,对停车问题的“管理属地化、建设市场化、运营智慧化、监管法治化”等方面进行明确。还对资金奖补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新建停车设施类别不同,每个泊位给予补助1.2万—2万元不等。据悉这一奖补力度走在了全国前列。此外,还首次提出允许停车项目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通过近期省市各级频繁推出停车政策,可以看出当前停车难问题的尖锐性,也看到了各级政府希望通过政策创新化解矛盾的迫切。

(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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