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日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的一大“杀器”就是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这些禁止性规定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包括: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