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行为,2010年9月20日,农业部制定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
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责任和信息发布的内容,规范信息发布程序,组织对信息内容、发布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认真审核。
在发布程序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书面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会商。
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本省(区、市)其它地区的,要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外省(区、市)的,应当逐级上报至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将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报、不报。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提出异议的,发布信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