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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建议,尽管相关住房信息应力求全面掌握,但初期可以不实际覆盖百姓自用的一般消费型住宅,可以先把独立别墅和管理上容易认定的高档豪华住宅纳入征收范围,条件成熟时再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实征。 从操作角度看,别墅和高档豪华住宅基本是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商品房,都会有详细的产权登记。 重庆市的特别房产税方案正是剑指高档住宅。该方案的征税对象,分别按照建筑面积和住宅价格设计了两种方案:一是城市独栋住房(别墅)或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评估价值达到上年主城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3倍以上住房的产权人;二是住房评估价值达到上年主城区商品住房市场平均售价3倍以上住房的产权人。 目前,对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说法盛行。但这一从信贷调控政策衍生而来的建议,看似合理,实际上有些似是而非。按照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无论是第一套还是第三套个人住房,只要用于营业性目的,都纳入征税范围,只是在实际征缴中,因征收难度大,多数地方对个人出租房产征管不严。 对此,满燕云认为,按住房套数征税不太合理,“如果一个人只有一套房子,但总价5000万元以上,不征税显然不合适。”毫无疑问,房产税应该对别墅、面积大的房子多征,可以设置免税额,但房地产税法律不应是专门针对某些人比如富人的特别税,这对经济是没有好处的,税法应有普遍价值,不能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行为。她建议,可以把一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的房产面积加总,对扣除免征面积后的部分征税。 安体富则认为,在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先不要对居民自住的房子征税,“这样群众好接受,对调控房价也有利。” 除了需要明晰征税范围,征收房产税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计税依据。在1986年版的房产税条例中,对于不出租的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则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满燕云认为,这一做法和国际惯例不一样,国际通用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市场价值,在一些转型国家,房产税开征初期以更便捷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改变,需要相关部门对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在这方面,中国已经有一定的试点基础。 2003年开始进行的物业税“空转”试点,其重要内容就是“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截至2009年末,已经有北京、江苏、深圳、重庆、辽宁、宁夏、河南、安徽、福建、天津十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试点模拟评税。今年开始,模拟评税试点扩大至全国,每个省份选择一个城市进行试点。 虽然评税试点范围仅针对经营性房产,不涉及居民个人住宅,不过,贾康认为,有了十个省份物业税“空转”的经验,房产税评估税基,技术上没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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