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处罚公告,对国元证券(000728)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流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流中路证券营业部未及时报送有关内部惩戒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流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如果该营业部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记者追溯,国元证券近一年来合规问题不断,频频受到监管部门的“罚单”。
2025年12月,国元证券被安徽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元证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杨少杰、刘民昊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025年11月,内蒙古证监局对国元证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时,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国元证券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问题,导致出具的相关专项核查报告不准确。
2025年4月,安徽证监局便点名国元证券存在“个别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安徽证监局对国元证券出具警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