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青岛证监局官网公告,对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吴宗耀、朱江汉、陆智慧和段洪超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显示,经查,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吴宗耀为鲲鹏公司的副总经理和相关基金的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朱江汉为鲲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智慧为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人员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现场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吴宗耀、交易员段洪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朱江汉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人员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段洪超在接受调查时,刻意隐瞒事实,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鲲鹏公司、吴宗耀、朱江汉、陆智慧、段洪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于2015年11月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成功登记备案,获得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编号:P1016825。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是一家以债券投资、中性策略为主,叠加权益投资,专注于“固收+”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