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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财险青岛分公司——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

2024-09-2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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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案例要旨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齐心协力共同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二、案例简介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三、案例评析及启示

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在这一起洗钱案中,集资诈骗团伙注册“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络推送手机“新桥资本APP”,利用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以虚假投资项目进行宣传,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诈骗团伙将犯罪所得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等方式进行清洗,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金融诈骗案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诱骗受害人上当,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的认定,进而否认洗钱罪。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结合其身份背景、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了解程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中,洗钱犯罪人员表示不知道收取和转移的资金是诈骗所得,但司法机关最终结合洗钱犯罪人员的认知能力,以及查证的主、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其协助转移并提取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认定“明知”成立。

风险提示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包装完美、宣称无风险、许诺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精准识别防受骗。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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