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客户张女士于2022年12月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询问张女士身体状况、有无既往病史等信息,张女士均反馈无异常。2023年9月,张女士因颈椎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张女士在2022年10月曾在相关医疗机构确诊颈椎病,并做过相关检查,本次理赔涉及投保前确诊疾病未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部分消费者害怕既往疾病影响投保,所以健康告知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情况,侥幸的认为,只要保险公司承保了,后期就得理赔,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
太平洋寿险青岛分公司提醒您:
1.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和射幸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不得隐瞒任何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因此,不仅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客户也要诚信投保,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2.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缴纳、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
3.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如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保单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告知”,以免日后产生纠纷。针对消费者在投保2年内补充告知的内容,保险公司将重新审核,并给出保单是否“继续有效”、“附条件有效”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