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涉外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度)》和典型案例。2018年至2022年,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外金融纠纷215件,均为一审案件,标的额合计78.7亿元人民币。
部分典型案例:对贷款安排费等不予支持
某外资银行起诉青岛某船舶工程公司、高某某,要求被告青岛某船舶工程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原告律师费;要求被告高某某对青岛某船舶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合法送达,两被告未到庭,青岛中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中,除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承担有所约定,另约定了20300元的贷款安排费,在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由借款人按月支付,原告起诉时该20300元已支付完毕。青岛中院依法要求原告某外资银行提交其收取贷款安排费的合法依据,但原告未能提交。故青岛中院依法认定上述贷款安排费用收取不具有合法依据,应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893.31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用。
贷款利率有司法保护上限
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与纪某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纪某向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借款,并以坐落于青岛市开发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依约履行了向纪某发放借款的义务,纪某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起诉要求纪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并对纪某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要求纪某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意见的精神,对于金融机构金融借款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总计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故对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主张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抵押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涉案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故对于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要求纪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纪某以其名下房产为该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某外资商业银行崂山支行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何文婕 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