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陈先生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可是,银行却继续要求陈先生按时支付按揭贷款。陈先生觉得不合理,向青岛崂山法院提起了诉讼。6月12日记者获悉,法院已作出判决。
法院判解除购房合同
2018年底,陈先生为购买某房产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向一家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并约定将房产设定抵押权。该合同签订后,银行向陈先生发放了案涉贷款,将27万元款项支付至房产公司账户。
因房产公司未能按期交房,陈先生以房产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其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共计33万多元,同时撤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网签备案。当地法院审理时,追加这家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涉案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令房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身为第三人的银行偿还陈先生就《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剩余贷款,银行协助办理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撤销手续。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银行扣款列入“不良记录”
在上述判决生效之后的6个月内,银行在陈先生银行账户中共扣款约1.5万元,同时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了陈先生的逾期还款征信记录,逾期内容为:2018年11月16日,银行发放的27万元个人商用房贷款,2028年11月16日到期。截至2022年11月,余额19万余元,当前有逾期。最近5年内,陈先生有1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6个月逾期超过90天。
陈先生觉得银行的做法不合理,向崂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和银行签署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已经解除,判令银行停止划扣账户金额,并返还从账户中划扣的约1.5万元,同时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崂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先生为购买房产向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经被告银行批准后,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银行根据合同向陈先生发放贷款。但是,因房产公司未能按期向陈先生交付房屋,导致陈先生与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解除,这一事实,之前的法院判决书已确认。
法院判决还扣款撤记录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陈先生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崂山法院予以支持。
因前述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由房产公司向银行偿还陈先生的剩余贷款,且银行至今享有案涉房屋的预告抵押权,在银行案涉债权并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崂山法院依法认定陈先生和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之日起同时解除。银行应当向陈先生返还合同解除之后额外扣划的款项约1.5万元。除此之外,银行还应该撤回逾期还款征信记录。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银行不服提起上诉。5月25日,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范天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