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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故意隐瞒职业投保

2022-09-2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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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刘某在网上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险保额25万元,承保职业等级范围是1类至3类。刘某填写投保信息时,选择的职业是销售人员,属于2类职业等级。

2019年12月底,刘某因高处坠落意外身故,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多方走访调查后,了解到被保险人多年来一直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事故发生当日,刘某是在高空安装空调过程中跌落。因空调安装工属于拒保职业,保险公司遂以刘某未如实告知职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本次理赔申请。

案例提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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