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孙某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30万元。2021年6月孙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到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7月出院后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接案后立即启动理赔调查程序,发现孙某在该医院有就诊记录。调查人员在打印所有住院资料后经对比发现,孙某提供的住院资料与调查员从医院打印的资料存在不一致情形,原始资料中孙某并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重大疾病赔付标准。孙某私自篡改病历,对检验指标进行修改,从而达到保险条款规定重大疾病赔付标准。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据该条规定对孙某本次理赔申请做拒赔处理。
案例启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保险事故资料申请保险理赔,不但得不到赔付,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