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7日讯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企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上述五类特困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如需申请缓缴或了解相关政策,请务必于5月17日至22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社保费缓缴专区”,根据提示进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或获取相关政策,也可以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现场申请缓缴。新开办企业属于上述特困行业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特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停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补缴2022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缓缴,请于申请缓缴当月20日前到社保费签约扣款银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如未办理停保手续,税务部门于每月23日起正常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保障自愿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任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