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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2019-03-29 09:48 来源: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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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是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切实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构筑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诈骗手法、资金转移等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201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力度。为落实此次会议精神,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通知》,针对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情况,从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广泛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21项措施,进一步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二、《通知》为什么要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答:大量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存在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审核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为此,《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一是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选择。二是要求支付机构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三是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对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金额进行限制。

三、《通知》对买卖账户行为采取哪些强化管理措施?

答: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仍不了解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利用买卖的账户转移诈骗资金成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为使社会公众清楚认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要求:一是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二是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261号文已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为进一步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通知》将惩戒措施调整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四、《通知》为什么要调整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

答:261号文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下同)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该文件出台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针对这一情况,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挽回资金争取时间,261号文采取了个人自助柜员机具转账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的临时性措施。该规定有效阻断了不法分子诱骗受害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将资金转入诈骗账户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该措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正常使用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客户体验。

目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自助柜员机具诱骗诈骗数量已很少。同时,银行自助柜员机具均已基本完成改造,在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了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了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能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防诈骗功能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许多银行呼吁适当调整自助柜员机具转账管理政策,以满足正常客户实时转账需求。在兼顾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基础上,经商公安部门,《通知》对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即通过自助柜员机具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

五、《通知》针对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许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不严、注册信息不真实,机具安装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等问题,部分机具甚至被移机境外使用,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也增加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

对此,《通知》规范了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要求: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审核。要求收单机构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同时,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频繁更换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二是严格受理终端管理。要求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时,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要求收单机构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无法核实的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停止提供收款服务。

三是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发现异常情形的,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是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定期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求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同时,要求2019年6月底前对存量特约商户开展一次全面巡检。

六、社会公众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答:《通知》主要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对社会公众日常支付体验的影响较小。同时,《通知》实施过程中一些工作要求,如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存量单位支付账户重新核实,实施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等,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合。

另外,为了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希望广大公众能掌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手法及应对措施、转账汇款注意事项,认识买卖账户社会危害,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妥善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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