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作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要求着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近日,《关于促进青岛西海岸绿色金融中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新区工委、管委决定深入提升发展金融街,打造绿色金融中心。规划范围确定为海南路和滨海大道以西、豆金河以东、向阳岭路以南(部分路段至月亮湾路)、海口路以北区域,面积约3.912平方公里。为加快金融机构集聚,《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一、落地政策
1、法人金融机构
新设立或青岛市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最高给予1.5亿元补助。
2、金融控股集团
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最高给予4000万元落户补助。
3、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基金优先享受新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内单个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金融培训研究机构
入驻绿色金融中心的机构举办高层次金融类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开展高端金融培训,每年合计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入驻绿色金融中心的金融研究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研究,每年合计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5、楼宇冠名
在绿色金融中心内经审核以金融符号冠名的楼宇,每栋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发展政策
1、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功能性总部、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等
以上金融机构自注册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起三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全部予以奖励。自注册之日起第五年至第十年,每三年可申请一次经营贡献奖,奖励额为前三个年度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平均值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股权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日起,地方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股权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自获利年度起,地方财政贡献(含基金合伙人个人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金融科技机构
重点奖励在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优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600万元以内。
5、金融服务机构
经国家及地方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或备案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丰富金融产业链机构,经认定,自开业年度起,地方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三、用地用房政策
1、建设办公用房补助
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功能性总部、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等,申请建设办公用房的,按土地成交价格2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购置办公用房补助
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功能性总部、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等,在绿色金融中心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租赁办公用房补助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研究培训机构、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平台等,前三年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的100%给予房租补助,后两年补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50%;
对入驻经认定的冠名楼宇的上述金融机构,五年内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00%给予房租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以上三种情况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政策
1、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功能性总部、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国际海洋人才港”中紧缺人才政策执行,并在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购房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研究培训机构、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平台等,地方财政贡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以个人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给予其高管人员前两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
五、平台建设政策
符合本意见“四、体系构建”要求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平台,经认定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引荐政策
重大金融机构的引荐方(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金融机构,其相关具体政策可以通过与新区管委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来源:西海岸新区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