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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置房公摊面积有望白送 货币补偿可增23%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2013-01-11 09:15:34 字号:TT

  房屋征收与补偿,本市的拆迁户将得到更多的利好。1月9日市人大召开发布会介绍,去年市人代会“一号议案”《关于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议案》有了进展,《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即将通过。据悉,这也是地方性法规首次提交市人代会听取意见。与以往相比,草案变化最大的是,增加了“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也就是说市民安置后的房子公摊面积不用自己掏钱,保障了实际居住条件,这样就意味着普遍增加了19% 至27%的建筑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也会比以前多补23%。

  ■亮点直击

  安置房公摊不用掏钱货币补偿也多拿23%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对草案进行了说明,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内容。万振东介绍,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本市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贴”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证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这在当时较好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其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

  在调研中,群众对这一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实践中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也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做了新规定,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增加了“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的规定,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选择就地房屋补偿的,补偿面积除了延续2006年的政策的补偿面积外,还增加了就地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

  “根据委托市城乡建设委进行的统计测算,本市2008年以来进行的住宅房屋建设项目,多层(6层及6层以下)房屋公摊比例主要集中在11% 至15% 之间;7至11层房屋公摊比例主要集中在18% 至24%之间;19层及以上房屋公摊比例主要集中在19% 至27% 之间。”万振东介绍,近三年来,本市用于征收补偿的房屋多为19层以上房屋,在同等增幅内选择数量相近的套数和户型房屋进行算术平均,经测算,平均公摊面积比例约为23% 。按照以上数据,草案规定的就地房屋补贴标准,相比较2006年的补贴标准而言,基本上普遍增加了19%至27%建筑面积的改善,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条件。

  对于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原则上应以就地房屋补偿标准为基准进行计算。但是,由于货币补偿没有补偿房屋作为实物依据,因此,其中第(六)项的“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难以确定。“对这一问题,我们考虑,一方面要使房屋补偿具有相对公平性,不同项目之间以及统一项目的不同补偿方式之间,补偿标准要基本持平;另一方面也要具有可操作性,简便易行。”万振东说,基于以上考虑,草案采用了规定公摊面积比例的做法,以测算的“23%”这一实际平均公摊面积比例来确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23% 计算。”

  ■草案解读

  安置房多数是高层新规为被征户减负

  “以前有人宁肯住着旧房子也不愿意被征收,觉得拆房还不如继续住下去。”市政协委员、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蕴新表示,现在的被征收房屋多为平房或 5层的筒子楼,而建起来的回迁房多为高层建筑。“建筑本身的变化引起了公摊面积变大。”她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双职工住的房子可能是20到30平方米的,拆房后回迁到新房需要拿出一部分费用来,对他们来说压力比较大。

  “调整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不仅给房屋被征收人带来了更多的实惠,也对未来全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扫清了一些障碍。”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修改的事情,市人大代表、青岛山海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见高非常赞同,他告诉记者,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修改应该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能让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到损失。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还应该定期修改,不能等到不得不修改的时候再动。现在收入在逐年递增,房屋补偿的标准也应该定期提高,这样才能保证发展的成果让每个人共享。”薛见高说。

  青岛市政协委员、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也对该新规进行了一番自己的解读。黄海波认为,还有一大进步,就是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既不是开发商等商业主体,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职能部门,而是市区等各级人民政府。“以往的拆迁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开发商往往更关心商业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因此存在个别开发商对被拆迁者补偿额度过低现象,导致被拆迁者拿到的补偿款无法在市场上购置同样的房屋,从而损害了被拆迁者合法权益。”黄海波说,但以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由政府依据民主决策原则,在民主协商基础确定,有利于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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