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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管控  渤海银行青岛分行加强反洗钱宣传

2019-04-10 17:21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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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10日讯 渤海银行青岛分行自2018年落户岛城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反洗钱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反洗钱政策法规,全面贯彻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管理体系,提升反洗钱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该行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特色宣传,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洗钱罪将受到刑事法律追究

记者了解到,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渤海银行青岛分行相关负责人提醒,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洗钱形式多样要认清“真面目”

据了解,常见的洗钱形式有以下几种: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洗钱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渤海银行青岛分行该负责人表示,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民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需要司法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资金密集型行业主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关注洗钱,公民有责。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民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为他人办理金融业务,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避免因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

公民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资料,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程序,并可以完全信任金融机构不会随意泄露您的个人信息,不会因为反洗钱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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