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今天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适用范围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我市将于2017年5月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对于2017年1-4月已按照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将于2017年6月进行统一退费。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我市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据测算,此次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后,我市每年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减负约4亿元,惠及全市10.8万户参保单位、194.3万参保职工。(记者 封满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