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7621.81元只赔0.81元 市民告赢平安人寿
来源:大众网
-- 2013-11-01 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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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的隋先生2004年投了一份终身寿险,其中有一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附加险。2011年,隋先生意外发生车祸受伤,治疗花去7621.81元,肇事方赔付了7621元。事后,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只能赔付差额部分 ,即0.81元。为此,隋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隋先生败诉;隋先生又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隋先生所花的医疗费。
出车祸后保险只赔0.81元
2004年4月,隋先生作为投保人、被保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投保了一个主险为“平安鸿鑫终身寿险”的险种,该险种包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多个附加险。其中“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该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依据合同,自2004年起,隋先生每年都向保险公司支付1688.5元,缴纳期限为20年。
2011年8月14日,隋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花销医疗费用7621.81元。2012年5月14日,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此损失。事后,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平安人寿认为隋先生已从肇事方获得7621元的赔偿,仅有0.81元未能赔偿,所以依据补偿原则,只同意赔付0.81元。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是否可以扣除隋先生从肇事方处已经获得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落在了这个问题上。
隋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张宏伟律师表示,本案涉及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范畴,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肇事方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平安人寿辩称,该险种适用补偿原则,所谓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现在隋先生已经获得了肇事方7621元的赔偿,所以我们仅能对剩余的部分,也即0.81元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判决其向隋先生支付0.81元的保险金。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全额赔
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范畴,亦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平安人寿向隋先生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621.81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双方主要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认识不同,对此,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判例也不尽相同。目前,对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附加医疗保险是否应按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进行理赔,尚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张宏伟律师认为,该案件的最终判决,为之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依据,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上都明确了受害人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旧可以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再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记者黄英帅 实习生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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