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山东证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烟台银行因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多项违规被责令整改。
根据公告显示,经山东证监局调查,烟台银行的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失效,未能严格落实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内控与风控要求,这可能导致业务操作缺乏有效监督,增加潜在风险。
二是在代销部分公募基金产品时,烟台银行没有准确向投资者揭示客户维护费,未能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该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违反了相关证件管理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烟台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整改。烟台银行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以说明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根据官网显示,烟台银行的前身为烟台城市合作银行,1997年在原烟台城区12家城市信用社和烟台市城市信用联合社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 1998年更名为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正式定名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多年来,烟台银行依托烟台市东部沿海开放城市的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不断发展,如今其下辖已有86处经营机构,覆盖烟台市所有县市区,并在威海、东营设有两家异地分行。截至2024年9月末,烟台银行总资产达1514.04亿元。不过综合来看,其规模和经营绩效仍均处于山东省内城商行靠后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