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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2024年“金融宣传月”系列宣传以案说险|“住院医疗费”之外的“药房拿药”不理赔?

2024-09-20 15:18 来源: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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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李女士(化名)整理好理赔资料后前往某保险公司办理医疗险理赔。为了保证最佳治疗效果,李女士未曾间断治疗,在积攒了3次住院申请资料后一并前来理赔。李女士共住院18天,医疗费高达20.1万元,即便社保报销了8万多元,剩余的自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在保险公司审核过程中,发现李女士存在两张药房特效药发票,发票落款为“百洋药房”,总金额为10455元。因李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条款中明确规定,医疗费是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理赔时必须提供院方开具的发票。药房拿药若发票是由非院方开具的,则不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责任。最终,李女士理赔了其他住院医疗花费11余万元,药房拿药的部分未予理赔。

【案情分析】

消费者购买一份保险,首先应该了解其保障责任,对于保障范围或者责免事项做到心中有数。然后,结合治疗病情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化的选择。本案中,李女士便未曾真正了解“住院医疗费”这个关键点,即便是治疗病情需要,但是属于保障范围之外。

【风险提示】

很多癌症治疗药物已经纳入医保范围,客户到药房拿药可以很大程度上为医院“节省成本”,但因价格昂贵且医保报销成本高,很多医院不会储存该类药物。因此很多医生都会建议患者到医院的指定药房拿药,由于药房很多都开在院内,给患者造成一定的“院内治疗”假象,因此取药时请务必关注发票提供方。

尽管药房拿药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住院医疗费”,但是,一切就诊计划还是要按照医生医嘱进行,切不可因为用药或者治疗方式保险无法报销而放弃最佳治疗方案,要把恢复健康放在首位。

对于不理解的条款规定,要及时与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避免因沟通缺位或理解不到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同时,自己也需要了解透彻,在医生给出的治疗方案中作出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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