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商车险业务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35万元。对时任其青岛分公司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于晓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7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国金罚决字〔2024〕28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商车险业务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管理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同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国金罚决字〔2024〕25号)显示,于晓,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商车险业务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交强险业务管理不规范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