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迅速抓好落实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做好组织实施。
通知明确,青岛市各阶段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均和国家政策下限保持一致,具体而言:2019年10月7日以前,全市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为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2019年10月8日—2022年5月18日,全市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2年5月19日至今,全市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工作,全国性商业银行驻青分支机构,要积极对接各自总行,结合青岛实际,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为借款人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尽快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快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做好组织实施,优化服务流程,及时响应借款人申请,尽可能采取便捷措施,降低借款人操作成本。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还同时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上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商业银行在此日期前已接卷但尚未完成贷款合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按新政策执行。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