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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垫付费用打水漂,一场车祸人去楼空

2022-09-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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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车主童先生反映,自己一周前开车不小心与电瓶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者电瓶车车主刘某受伤,童先生随即拨打120救护车救援,后随伤者一起前往医院治疗。因电瓶车车主刘某初步诊断为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伤者要求垫付医药费,一时心急的童先生随即微信转账6000元,全程未报警、未保留事故现场照片、未取得伤者身份信息。后在医生的提醒下才拨打122报警,并返回事故地点。经交警取证后,提醒童先生需向保险公司报案。待童先生再次回到医院时,受伤的刘某“人间蒸发”,微信已删除好友,电话无人接听。童先生再次求助交警队,奈何事故地点周围无监控、也找不到相关证人,案件因找不到三者方,交警队无法出具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因童先生无事故证明对垫付6000元不予赔付处理。

【看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往往因一时慌乱而忘记在第一时间向交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幻想私自赔偿费用解决事故纠纷。后期因三者无法找到或者无相关票据等情况,保险公司无法核定具体损失而赔付保险金。目前的保险行业中,较多保险公司为免去客户的经济垫付压力,对于事故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给客户提供了交强险垫付服务以及重大案件“绿色通道”,案例中童先生无法出具事故证明,无法佐证转账的6000元为何意图,最后导致无法正常获得赔偿。

1、全国多地已警医联动,遇到人伤交通事故后,首先拨打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在等待救援过程中,尽量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获取伤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3、紧急情况下需要垫付费用时,切记保留相关票据,重大金额向交管部门或保险公司询问后续处理方式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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