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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5万元!青岛这些人可以领

2021-04-0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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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明确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条件及发放标准、经费保障及核定发放程序等问题。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驻鲁企业,省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驻鲁其他单位可参照该办法执行。该办法所称生活补助,是指鲁发〔2017〕26号“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鲁组发〔2019〕12号“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鲁发〔2020〕2号“8.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和“11.强化青年人才发展支撑”等政策中涉及博士(后)的生活补助、补贴。补助经费是指省、市等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有关生活补助、补贴的资金。

博士后生活补助

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博士生活补助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引进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

补助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发放,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15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此外,人社部等三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奖金可不受限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当地科技部门认定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也可按照通知执行。详情可查询《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来源:青岛日报、观海新闻客户端、大众日报、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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