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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商贸会展业发展 最高奖励300万元

2020-10-21 07:16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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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伟

本报10月20日讯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提升消费能级,增强消费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鼓励辖区商贸业和会展业发展壮大,李沧区印发了《鼓励商贸业和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在商贸业奖励标准方面,对年度销售额过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在20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50%予以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在1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的,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60%予以奖励;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在20亿元以上的,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年度销售额过500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销售额增量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会展业奖励标准方面,对年营业收入过1000万元且在李沧区注册并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不含当年新增纳入统计企业),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超出增值税基数部分的9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在李沧区新注册并纳入统计的会展企业,按照其该年度营业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在李沧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李沧区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工商户以及规模以上会展企业。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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