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将正式施行,以注册制改革为首的证券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运行将迎来全面优化完善。作为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退市制度也在新证券法中被赋予了新使命、新方向。
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所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相应删除,新增第48条规定,将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
尽管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伴随年报披露大幕拉开,相关上市公司退市事项不免要提上日程,而处于新旧证券法过渡期,上市公司触发相关退市指标,应该如何适应规则,这一问题也引起部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关注。近日,上证报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为上市公司划清了特殊时期退市制度运行的边界,目前在沪深两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据了解,由于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内容,目前市场上部分人士对交易所现行暂停上市业务规则是否依然适用有所疑问。
2012年至今,退市制度历经三轮改革,基本确定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退市原则和方向,其背后的核心理念就是把好市场的“出口关”,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在退市机制常态化和市场化背景下,市场各方应当做好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制度适应和监管适应,沪深交易所也将切实担起退市主体责任、严把退市“出口关”、坚持“有一家退一家”的监管态度,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