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了热议。为什么此时提出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会不会带来大规模违约风险?针对公众讨论的焦点,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对相关问题释疑解惑。
专家表示,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人没有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制度化纠正逃债行为
“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得以化解。
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个人破产是否会成为很多人欠债不还的逃债工具?是否会带来大规模违约风险?这两个方面是被讨论的核心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造成任何新的违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个人还不起债需要破产的问题一直存在,并非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才产生。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把原来个人债务人还不起债的现象,从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还不起的欠债就只能拖着。从执行的角度讲,因为债务人没有财产可执行,也没有破产渠道来解决最终债务问题,只能“本次执行中止”。个人破产法有利于最终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可以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欠钱不还或逃债,这是误解。个人破产法不仅不是逃债的渠道,反而是纠正逃债的有效法律手段。”王欣新说,举例来说,债务人欠1000万的债,最终只能还500万,其余债务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就认为这是逃债行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所谓债务人还不起债是一种客观现实,尤其是诚实信用但不幸的债务人,是客观丧失还债能力导致债务无法最终清偿,不是逃债行为。
债务人资产不足,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是经常会出现的现象。是否逃债不以是否最后清偿所有债务来认定。通常所说的破产逃债,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一段期限内,因为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所以对自己所有财产已丧失实际利益,但因为还没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还有控制力。在已经还不起债但对财产还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比如债务人财产抽逃、转移,或者无偿赠送给他人,或对关系好的债权人优先清偿、提前清偿等一系列行为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这些行为才是真正必须予以纠正的逃债行为。
另外,依法合理免责也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就是宣告对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进行控制,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控制。而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用和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而且也不是说马上豁免,美国要7年,香港要5年,这个期间债务人还要不断地还债。
“在个人破产制度之下,如果制度能够很好地实施,想逃债是不可能的。”王欣新表示,首先法律有严格规定。其次,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债务人的的财产、账册等管理工作都由管理人接管,追究债务人的违法问题就容易得多。再次,法律也有很多新规定,比如在个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时会出现提前清偿债务,给没有担保的债务进行担保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往往缺乏法律调整,无法纠正,有个人破产制度后这方面问题就有了制度化渠道解决。
配套制度正加紧完善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除了立法途径外,还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社会配套制度的完善,它与社会环境、信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密切相关,目前我国的相关配套制度正在完善中。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等多项政策措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数据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征信系统。
“还无法明确说多长时间能正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王欣新表示,从立法程序上讲,个人破产法如果单独立法,首先得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规划以5年为一周期。纳入规划后,再立法,再到条件成熟后出台,需要较长时间。目前个人破产法还没有纳入规划。另外,目前正准备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如果将个人破产的内容纳入到企业破产法修订的范围,通过这种方式对个人破产立法,所需时间就会相对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