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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信用评价机制 加快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2019-07-18 09:49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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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研究报告》认为,一方面,目前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依然“信贷门槛高,授信额度小”,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贷款”的现象,这使得农民对正规金融的依赖度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差距突出,逐利性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具有小农经济分散和低效益特征,使得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仍然不足,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行严格风险管控和追求收益的市场化金融体系中,其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因此,缓解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已成为当下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寻找缓解涉农融资约束的突破口

对于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近日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为,一方面,目前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依然“信贷门槛高,授信额度小”,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贷款”的现象,这使得农民对正规金融的依赖度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差距突出,逐利性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为了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约束,促进其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提出要拓宽涉农融资渠道,缓解涉农融资约束,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创新乡村金融服务时也指出,“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支持乡村产业”。

由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联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北京惠农兴业农业研究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对全国30个省份的329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3002个家庭农场(种植型家庭农场1990个、养殖型家庭农场430个、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582个)进行调查后发布上述报告。《报告》认为,通过系统探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的演化机理和信用提升策略,既是研究涉农融资约束的重中之重,也是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践行金融服务支持乡村振兴的关键。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

调查发现,在主营业务和地域分布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的分布规律:如产业类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风险影响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呈现地区异质性特点。进一步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周转率越低,信用风险越高;理事长文化程度越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约可能性越低。

相对来说,家庭农场信用风险的分布特点在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之间存在差异,且呈现地区异质性特征,不同省份信用风险水平差异很大,同一省份不同地市差距也十分明显。

要使农村金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需要进一步缩小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产生的资金供需缺口。针对这些问题,报告以调查数据为基础,运用先进的统计模型,按照“信用评级指标萃取、信用得分求解、信用等级划分”的思路,尝试构建了由信用合作资金规模、是否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等35个指标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家庭农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针对性出台信贷支持政策

作为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小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报告》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建设和増信策略的相关建议。

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体系及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信用水平,缓解其融资约束,而且也有助于探索涉农商业银行风险防控能力,缓解银行“想放不敢放”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出台和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政策。如针对信用风险相对较高的合作社,政府应出台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这些类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提升其固定资产周转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举时应注重其学历,并加大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提升其文化素质;完善农业保险,通过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增信;涉农金融机构可将不同省份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省份,因地制宜,针对性地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政策。

同时,应尽快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等资金提供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能共享是制约信用评级结果转化的关键性问题。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必要环节。建立规范运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可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增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提供权威的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应为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提供政策支持。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和风险承担方,它们的认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的运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政府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实施激励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探索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中去,推出适宜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使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及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报告》还建议,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评价结果的应用有法可依,为信用评价指标选取和信用评价机制运用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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