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日前报道称,“央行征信系统显示,承兴与诺亚交易61笔,涉京东巨额应收账款。”记者昨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文中所涉及的“查询央行征信系统”表述并不准确,其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业务均发生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而非“征信系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两个系统都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的信息系统,都是央行的金融基础设施,但两个系统相互独立,提供的服务不同,征信系统提供征信服务,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动产融资登记公示服务。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下称“登记系统”)自2007年建立,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不间断服务,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均由当事人自主操作完成,当事人填写必要信息后登记即时完成,其间没有任何人工、系统介入。
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由受让人办理,办理登记的主体在登记证明中记载为填表人。如文中提及的“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58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均由“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主操作完成。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填表人应当如实登记,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并以可预测、公平、有效的方式确定担保权之间优先权顺位。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前,可以登录登记系统查询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上是否创设其他担保权益,防范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交易风险。但是担保交易本身的真实性由登记当事人自行负责,金融机构应审慎调查、核实担保交易的真实性,确保融资得到有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