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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公布四个意见 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

2019-04-11 08:00 作者:边万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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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分别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

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认为,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

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

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陈一新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2》不仅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还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向记者表示“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软暴力”的提出,体现了监管与时俱进的理念方针,是对受害者在心理方面遭受的暴力行为认定的重要补充。但后续应用层面则需不断跟进与完善,例如在具体事例中如何认定受害者遭受了“软暴力”,其程度如何,相应施暴人的量刑又应当如何处置等。

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值得一提的是,“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意见1》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区分两者呢?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此外,《意见1》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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