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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须把握好“度”

2018-11-30 07:00 作者:陈姝含 孙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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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一行两会发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指导意见》意义重大且很有必要。”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金融业具有较强的顺周期特征,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时期,不仅此前累积的金融风险会逐渐暴露,而且新的金融风险也更易产生。国际经验表明,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一旦发生危机,对整个金融业乃至国家经济发展都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指导意见》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对本报记者表示,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已经凸显了关注系统性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性。

李虹含认为,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是指由经济周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外部金融冲击等风险因素引起的银行体系发生激烈动荡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具有强力的隐匿性、积累性和传染性,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实体经济都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效应,并且系统性风险不能通过一般的风险管理手段相互抵消或削弱,因此不能根本消除。

李虹含强调,系统性风险一般很隐匿、较难察觉和评估,当系统性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则会急速暴露,迅速变为系统性危机,且极具传染性和破坏力。

总体来看,《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风险。

《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三个环节:一是科学评估,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二是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三是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

“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显然是存在矛盾的。”王尧基向本报记者指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特别监管要求,要更多着眼于金融业长期健康发展,但同时意味着这些金融机构发展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及合规成本的提高。因此,把握好加强监管的“度”显得非常重要。

王尧基认为,《指导意见》的宏观政策框架的必要性显而易见,但在后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要充分考虑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发展诉求,不能管得太死,而且对相应合规成本也应尽量控制,以促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长期健康发展。

李虹含则表示,《指导意见》针对中国目前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现实表现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立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规则,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以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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