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钟源北京报道
银保监会28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相较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征求意见稿共作出18条修改。具体来看,均是对外资银行业务的进一步规范。例如,在原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第九条内容为:“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又例如,在原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