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部门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子公司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家证券公司做好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审慎、有序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另类投资等业务。其中,P2P、典当、小额贷款等未纳入监管的机构须在明年底之前完成清理。
通知要求券商聚焦主业,坚决清理与证券、基金管理业务无关的业务及下设机构。对于现存非证券类、非基金管理类的金融或者类金融业务子公司,按以下三类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区域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交中心)、融资租赁等纳入监管的机构,可在取得证监会机构部无异议函后予以保留。
第二,属于小额贷款、P2P、担保、典当等未纳入监管的机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采取股权退出、注销等方式完成清理。
第三,从事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等业务,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业提供对冲、辅助等服务的机构,可在取得证监会机构部无异议函后予以保留。
去年以来,部分券商已陆续退出P2P、小额贷款等非主业金融领域。西南证券(3.72 -3.13%,诊股)旗下网络投融资平台——西证投融通自去年底已正式停止运营。海通证券(9.06 -2.69%,诊股)(7.62 -0.78%)旗下直投海通天元也悄然退出了互金平台——积木盒子、麦子金服的股权等。不过,仍有部分券商还持有类似平台的股权且目前仍在正常运行之中。
上述网贷平台等券商非主营业务的出资方多为券商直投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在这一模式下,券商对于平台的信誉背书效果明显,不过一旦出现违约项目,对出资券商的声誉也构成损害。因此,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也成为本次通知规范整改的重点对象。
通知称,原则上证券公司不得设立2家(含)以上另类子公司;新设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年;证券公司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子公司的,须满足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距离设立上一家私募子公司的时间不少于1年,且公司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等条件。
此外,通知还首次明确了私募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规定股权激励只限于二级私募子公司的高管及员工;属于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证券公司,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资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等。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采用股权激励的条件,这与市场化机构做法一定程度上接轨,有助于留住优秀的股权投资人才。由于此前业务整改及激励政策不明朗,许多优秀人才流向了市场化的VC和PE机构。
目前,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整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公示了10批涵盖79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以及8批合计158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规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