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明令禁止的情况下,砍头息经过改装之后重出江湖。北京商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现金贷以及网贷平台只标明日利率,而将逾期罚金、手续费等信息隐藏在折叠的服务协议中,不透明且高成本的借款条件极易让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专家表示,借款人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提起行政投诉,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
多家平台变相“砍头息”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小额现金贷平台会使用先将借款打到银行卡再扣除手续费的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一位借款人静幽(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自己在“给你花”平台借款5600元,实际到账为5000元,分12期还,每期的利息为600多元,会收取平台服务费和快速审核费,只有在银行流水账号中才能看出“猫腻”。同时,如果当事人发生逾期,许多借贷平台还会收取1%-10%的逾期费,即便不算上“砍头息”,逾期费也是个不小的数目。对此,“给你花”客服向北京商报记者一直声称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了现金贷外,网贷行业同样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而由于监管明令禁止平台收取“砍头息”,因此不少平台开始将“砍头息”包装成咨询费、快速手续费、加速审核费等其他项目,通过扣除这些费用,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宜信借款人李升(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之前听到宜信贷款快捷方便,为了孩子上学,他通过宜人贷App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每月还款1次,分36期还清,他所签署的合同里借款本息数额为49000元,其中13041元是利息,而多出的5959元是宜信从中扣去的服务费。
北京商报记者登录宜信旗下宜人贷App,在“审核及到账”说明中,注明了合同金额与申请金额的区别:最终到账金额=合同金额-前期服务费,在宜人贷网站上,宜人贷提供的计算器中,也说明要提前收取平台服务费。不过,加上服务费之后的利率却高得惊人。
李升的合同显示,在还款时,每期应还1373.94元,据此,一位金融行业人士计算,用36期的年金系数(P/A,i,36)折现以后的月利率约为3%,如按复利公式[(1+3%)^12-1]算,年化利率达42.57%。
北京商报记者针对此事件采访宜信相关负责人员,宜信回复称,“宜人贷撮合的所有借款合同利率都在10%-12.5%之间。由于公司提供了其他的信审服务、撮合服务,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潜在违约风险,对不同产品进行风险定价,收取平台手续费,所以最高的年化成本(APR)加在一起接近39%左右,但从法律合同上,我们收取的不是利息,而是提供商务支持的服务费。在目前中国市场,宜人贷的借款成本处在行业的常规水平,不比其他网贷平台高”。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看来,“砍头息”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使借款人承受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水平,甚至有可能突破我国高利贷对利率的限制。
“砍头息”实为不合法
所谓“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许多消费者由于对贷款不了解,认为贷款很麻烦,而互联网金融贷款手续简化,在相应的App上点一点,额度就能下来,对于是否有手续费、利息多少可能并不知情。
打个比方,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扣除2万元利息或者服务费,借款人实际到账8万元,而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据或合同却是10万元,即借据或合同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解决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
而从近年来的公开判例来看,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普遍不支持,2017年5月1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一些互联网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银监会应对此类乱象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上述做法本质上是出借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借款方接受不公平的借款条件,它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可能使实际执行的综合借款成本超出法定利率的上限,演变成其他形式的高利贷。现在一些P2P平台也参照类似的方式做“砍头息”,上述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也违反了现行监管政策。
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此外,2017年12月8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行为。
明确借款成本
面对放贷类金融机构的普遍伎俩,借款人应该怎么办?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指出,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仔细阅读借款相关条款,尤其是费率、期限、还款约定、逾期催收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借款成本并评估自身还款压力,确保借款额度在本人还款能力范围内,以免发生逾期或违约,根据催收原因,分情况而定。一方面,若贷款机构在催收时涉及高利贷等非正常计息,或者催收手段恶劣,涉及身边亲友或已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应向有关部门(如当地公安局、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等)举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是自身逾期导致的,贷款机构计息并无问题,应尽可能地与催收人员保持沟通,不要回避或逃避还款责任,主动协定后续还款事宜,避免伤害进一步扩大。另外,借款人需要注意保留借款过程中所有沟通交流的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在必要时可以作为举报、诉讼的证据,便于借款人维护自身权益。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则认为,作为借贷平台,应该更多对借款人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和借款目的做出考察,约定双方信息、借款金额、利息、归还日期、用途、借款日期、违约金、借款人签名等内容,以及要求借款人出具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内容,而不是从“砍头息”入手去防范风险。北京商报金融调查小组
监管“砍头息”相关政策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1年12月2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2017年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