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太平品牌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史的缩影。《太平人寿创业十年记》中曾写道,“吾人于创设之初,即矢志于华商保险业之发扬光大,冀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二十载心血,终使太平人寿成为华商保险界的旗帜!”以史为鉴,回溯公司早期经营的方方面面,太平人寿不忘初心投身寿险事业,砥砺奋进履行保障职责。作为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子公司,太平人寿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感召下,勠力同心,开启复兴“百年民族品牌”的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民族保险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除了组成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之外,人寿保险契约的清理给付工作也是恢复国营保险业务、处理国内外分保问题的前提之一。
1949年6月1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颁布《保字第四号训令》,包括太平人寿在内的数十家华商保险公司陆续恢复营业,遭战争摧残与西方资本主义、官僚资本压制的民族保险业再度起航。1954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了一则联合通告,要求包括太平人寿在内的多家华商寿险公司,按照“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及登记办法”,将需清偿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考虑到清偿寿险契约工作是完成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一环”,是维护参保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与公司“保障家庭幸福”、“服务社会民生”、“振兴民族资本”等等理念息息相通,太平人寿立即着手整理其国内业务部分,并在仅仅3个月的时间内,将全部应清偿契约金额48.4万元如数上缴。
随着太平人寿清理给付工作的完成,1956年1月1日,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正式接管了太平人寿的海外业务,对内则不做合并,且允许其在海外以“太平人寿”的名义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