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下称“302号文”)。此文旨在整顿债市代持、高杠杆等乱象,规范债市交易业务。
“302号文”对债券市场参与者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以及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文件明确了债券代持业务线上化、阳光化,债市参与者应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302号文”还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此前在债券代持业务中,很多都是靠交易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存在很多“抽屉协议”,造成监管困难。
同时,“302号文”明确代持行为属于买断式回购,应纳入表内核算。申银宏源债券分析师孟祥娟表示,这将大幅提高代持的成本。
对于“302号文”,一个中型证券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表示:“此次发文应该会进一步降低债券市场的整体杠杆水平,过去靠高杠杆来提升收益的交易策略可能会受到压制。”
南华期货国债期货分析师徐晨曦表示,“302号文”的发布相当于继续降杠杆,以后市场能够使用的杠杆少了,可能会对市场的需求有所影响。
一位债市投资者对《财经》记者表示:“自从去年国海事件之后,市场上代持业务有明显减少的趋势。”
自2014年至2016年,债券市场经历一个大长牛,在这段时间里,一些机构大量开展债券代持业务。直到2016年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爆发,监管机构开始大力查债券代持,代持业务受到重创。
业内俗称的债券代持,实质上是类似债券回购或质押融资的行为。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时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赎回。债券持有方支付代持期间资金使用费,保留债券所有权;代持方获得代持期间资金利息。
“如今很多机构都已经不做这个业务了,机构自己主动砍掉了这个业务。”一位债市研究人士表示。
在2017年,业内就流传着“302号文”的初稿。相对于初稿,“302号文”除公募和私募非法人产品的杠杆率标准未有调整,对其他主要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均进行了调整。
“302号文”明确,存款类金融机构自营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此前初稿中,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的8%。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需向监管部门报告。此前初稿的规定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孟祥娟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证券公司压力最大,银行理财产品处在限制边缘,基金公司较为健康,商业银行杠杆率健康。对于证券公司来说,“302号文”最终的杠杆率限制要比初稿宽松。
前述证券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文中关于“正回购或逆回顾不能超净资产120%”的条款,对其债券自营业务影响不大,目前市场上大中型券商的资本金相对于回购规模都相对充裕,此次发文中对于杠杆率的规定应该不会造成明显冲击,对于部分资本金较小,自营杠杆比例较高的小型券商,可能会有一定影响。
此外,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也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302号文”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参与者应按要求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
该消息是在1月4日全面发酵,但市场对此早有预期,当天国债市场并没有特别大的反应。国债期货只是在开盘初始下跌,之后便开始走稳。
徐晨曦认为,这是因为市场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就已经对该文件做出了反应,有部分投资者已经了结了头寸了。
2018年1月2日,国债期货尾盘交易量突然大增,本来平稳小幅下跌的国债期货市场尾盘交易量突然增加,跌幅扩大。10年期主力合约最终收跌0.57%,5年期主力合约收跌0.34%。1月3日,国债期货继续跌势,市场悲观情绪蔓延,甚至抛出了“债市是否会出现新一轮大跌”的说法。
2017年中国债券市场总体呈现低迷走势,发行总额为69,514.97亿元人民币,相比上一年度减少了25.1%。其中2017年第四季度发行量相较第三季度减少了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