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经营“诉责险”过程中存在保险费率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罚11万元。
经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5月20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标的为《XX经营批准证书》(编号第370103XXXX号),根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费率》,“标的风险系数”标的类型中不包含经营许可证,而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核保时按“现金、存款、银行账户、商业房产”的标的类型确定该项调整系数为“1.00”计算保险费并承保,该保单保费收入15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条款费率备案回执、系统核保截图、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综上,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11万元。
近年来,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被罚的情况并不少见。2022年3月,保定银保监分局开出罚单,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罚款35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曼警告并罚款7万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亚太财险保定中支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定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35万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定银保监分局对亚太财险保定中支法定代表人薛曼进行警告并罚款7万元。
2021年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一张罚单,剑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罚单显示,中国人保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具体包括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人保罚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