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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迎来新时代

来源:青岛新闻网财经 -- 2014-05-12 11:39:58 字号:TT

    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为加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金融支持,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青岛市为全国第三批,全省第一批开展此业务试点的城市,目前已有海信集团和青建集团两家公司获批资格。自运行以来,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模式也不断成熟,具备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条件。在此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了本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此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国内、国际两个账户资金有限融通,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用。跨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节约企业财务成本。

    三是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四是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

    五是资本金、外债资金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按照《规定》,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在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集中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变,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本次改革将“逐笔审批”业务办理模式改为“备案制”,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便利企业资金运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创造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管理,提升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和资金管理能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三是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防范风险。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扎实稳步实施。做好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检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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