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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不是越便宜越好 新车保自燃险没必要

来源:新闻网综合 -- 2012-10-24 09:58:25 字号:TT

    (三)人伤案件费用逐年攀升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员伤亡案件赔偿费用逐年在增加,仅以黑龙江省赔偿标准为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8273元、2007年9182元、2008年10245元、2009年11581元,4年间分别增加了11%、12%、13%。医疗费用从2006年到2009年,增加了60%以上。人伤案件费用的增加,费率未做相应调整,是赔付率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车险理赔缺少大环境支持

    1。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公平性

    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对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按较大或按全部责任认定。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交警部门本身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原则上都会维持原来的责任认定比例。

    2。保险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缺少相关部门支持

    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但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了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3。在交警部门调解或法院判定中,保险车辆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失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责的情况下,可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付。但是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有的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在事故过程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求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特别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一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判定被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

    (五)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

    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承保车型多,配件进货渠道不同,配件价格相差较大,造成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由于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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