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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青岛分公司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之以案说险--投保人身故的投保人变更

2023-10-11 13:45 来源:建信人寿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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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客户刘先生于2013年以自己为投保人、其现任妻子王女士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2014年客户刘先生突发疾病身故,被保险人王女士申请将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其本人。保险公司经询问得知,投保人刘先生与前任妻子育有一子,现已成年。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王女士,保单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身故后,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应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故需投保人刘先生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后才能为其办理投保人变更事宜。王女士表示这是原投保人为其购买的保单,自己有能力且有需要继续持有保单,对此表示不能理解。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直接表述为保险的现金价值归属人,但从《保险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归属于投保人的。从投保人独享保险解除权的角度来说,保单归属于投保人,即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保险法》第十条对投保人的定义是:“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该案例中的客户刘先生身故后,保单应作为刘先生的遗产进行处理,但需要刘先生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办理变更手续,仅王女士个人是无法办理的。

投保人身故后变更投保人的流程及资料

投保人全体法定继承人可以指定一名新投保人,法定继承人代表、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同时需要提供原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簿,原投保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新投保人身份证、法定继承人代表签署的《变更投保人声明》。相关证件经保险公司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变更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可接受的保险利益关系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案例启示:

综上所述,保单做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投保人身故后,应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处理。虽然本案例中的王女士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是不具有独立处置保单的权利。若原投保人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就可以为客户办理投保人变更保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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