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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放宽临时救助申请范围和条件,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2022-07-19 07:28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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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18日讯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对于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兜底线、织密网工作要求,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进一步降低了临时救助门槛,拓展了临时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包括:(一)持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家庭;(二)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三)急难发生地在本市,除符合上述(二)条款以外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四)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降低了非青户籍外来人员救助门槛,扩大了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覆盖到急难发生地在本市的所有本地、非本地户籍救助对象,取消了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覆盖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救助范畴及条件

临时救助分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意见》进一步细化并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根据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及社会捐助后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制定救助标准,其中救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家庭应达到100%,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不低于90%,其他困难家庭不低于60%;自负教育费用(低保及低保边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家庭除外)救助标准参照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施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临时救助标准,本科学生不低于5000元、专科学生不低于3000元,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人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意见》进一步优化了临时救助程序

优化了申请渠道。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外,其他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开通绿色通道。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区(市)民政部门、镇(街道)应当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在24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简化了确认程序。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放宽了申请时限。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今年以来,我市共临时救助困难群众7962人次,其中非本地户籍困难群众202人次,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287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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