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奖励办法,切实发挥政策对吸引资本集聚的带动作用
打造创投风投中心,青岛“再加码”
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升财政资金引领力……记者自市财政局获悉,为促进《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对各类创投风投机构的奖励条件、奖励对象和相关程序,切实发挥政策对吸引资本集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构建创投风投生态的带动作用。
正如相关人士表示,打造适合创投风投发展的最佳生态圈是青岛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中心的重中之重,而这种生态圈,制度完善及具体措施的全面谋划是最基础“底座”,伴随《实施细则》的出台,“底座”正更加完善与坚固。
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中心,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是应有之义。为此《实施细则》延续之前政策,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界定:新设机构奖励、已有机构增资奖励;特大型机构奖励;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我市积极招引的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是指创投风投机构直接对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非上市实体企业;我市企业是指注册在青岛市的企业;市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的企业;我市投资额不含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
《实施细则》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等均可享受奖励,标准为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招引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实施细则》明确,对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促进创投风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力促创投风投与实体经济深度对接,充分发挥资本对于创造创新创业“催化剂”的作用是青岛打造创投风投中心的动力之所在,为此《实施细则》从加大对投资我市实体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根据《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青岛注册的创投风投基金,投资的企业在我市注册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等,均可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还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以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力。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创投风投基金,按照对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只基金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奖励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创投风投机构投资种子期项目的风险,减轻社会资本投资顾虑,提振社会资本投资信心,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早期科技和人才项目,支持科技创新。
《实施细则》还明确,对举办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项目投融资路演活动的专业机构,按照路演活动实际成效给予奖励,其中初创期项目奖励为融资额的5‰,早中期项目奖励为融资额的2‰。通过“以融定奖”模式,可以进一步深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导向,突出资金使用市场化思路,支持打造青岛创投风投路演活动品牌,促进项目与资本紧密对接。
更大力度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高质量的资本矩阵中,具有“四两拨千斤”作用的政府引导基金不可或缺,其使命之一就是提高本土创新创业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机构投向科创企业的早期阶段。
此次《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就是政府引导基金返投比例低至1.1倍,进一步放宽返投认定标准,支持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实现投资。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让利力度,3年内原价退出,最高可让渡全部超额收益,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政府引导基金与创投风投行业良性互动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在投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7种情况都可以认定为投资于青岛的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青岛还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中的其他社会出资人,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完成全部项目投资且满足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等政策性指标,可享受申请政府引导基金让利奖励。(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