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5日讯 为助力青岛双拥模范城建设,切实支持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通知》主要从开户缴存、转移接续、申请贷款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支持。
在开户缴存方面,取消本市缴纳社保的门槛限制,将全体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其安置单位按规定缴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本人缴存,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退役军人可自愿开户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参照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执行。
在转移接续方面,打通部队与地方住房公积金接续通道,退役军人可将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青岛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申请贷款时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在青岛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由本人或单位补缴公积金,起缴时间不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
在申请贷款方面,放宽申贷缴存时间认定标准,综合考量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实际情况,将申贷时点的补缴认可时段由三个月延长至一年,退役军人在退役一年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在实际办理中,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加强服务保障,在各辖区管理处服务大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助力退役军人群体在青岛安居稳业。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蔺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