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今天出台《关于贯彻鲁政字〔2020〕52号文件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号)文件,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这是帮助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最主要、也是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减负的力度前所未有。按照企业初步划型结果测算,青岛市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达到17.1万户,享受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及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超过0.8万户,实施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将为全市各类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约74亿元。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在减免范围,企业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四)“退”: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也可用于冲抵后期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见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不见面”实施企业划型分类
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是确定参保单位的划型分类。企业划型分类主要依据统计部门、银保监机构、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划型分类名单,同时结合参保缴费数据来划分。
对于统计部门、银保监局提供的企业划型数据中确定的大型企业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组织数据中确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直接归为减半征收范围;
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中,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无法确定其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类型的单位,暂归为减半征收范围。
对其它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匹配确定企业类型的参保单位,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
对于以上方法均无法查实企业类型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单位申请进行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划型分类情况已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2020年3月31日前提起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执行减免政策,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自4月1日起,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受理企业的变更划型申请,暂不做划型变更业务操作,待疫情结束后再统一做最终划型结果的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单位类型执行减免政策,已征收的社保费多退少补。
(二)“不见面”按政策退回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
国务院于2月18日发布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当时青岛市已有部分企业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政策要求,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退费渠道明确的,按其缴费渠道直接退费;退费渠道不明确的,参保单位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录入单位的对公账户或法人的银行账号进行退费;确实无法进行退费的个案,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参保单位协商,可用于冲抵后期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不见面”受理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属于省级部门的职权。按照省人社厅要求,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提出缓缴申请时近3个月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企业可通过邮寄或网上报送的方式进行申报:
1.邮寄方式: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
2.网上报送:用人单位通过山东政府服务网(省级)——办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权力——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以PDF格式上传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后,即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零申请”“零打扰”“不见面”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符合减免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单位,对单位划型无异议,申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系统将自动按相应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社保缴费额度,参保单位不需要提出任何申请,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也不需要到社保大厅当面办理业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这次国家确定的减免政策;但考虑到疫情的影响,这部分人员在2020年年底之前缴纳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不收取滞纳金。
(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免征范围,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但减免期结束后,自2020年7月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8%)。
(三)以项目参保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减免办法。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工期以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我市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产生较大的压力,从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的结余总体情况来看,我市的基金支撑能力比较强。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经纳入了中央调剂金制度和省级统收统支制度,更加提高了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减免政策实施以后,我市能够保证三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正常,能够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五)实行全省统一的养老金发放时间。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自2020年4月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请广大离退休人员提前统筹安排好养老金的使用,在疫情期间尽量错峰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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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政策问答
一、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由社保部门调整征收系统,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对单位划型无异议,申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二、青岛市参保单位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单位提交材料吗?
答:青岛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划型工作,能通过统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划型。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所属独立法人机构划型,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划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
确定参保单位类型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
三、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3月31日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执行减免政策,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
例1:上海市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市划型为大型企业,该单位提出其上海总公司的划型为中小微企业,应如何变更?
该单位在我市为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因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其法人单位类型,所以我市暂按大型企业划型。该单位可以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企业划型异议申请”模块,上传《申请变更企业划型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填写本单位及其法人单位的在职人数、营业收入及划型结论等情况,提出按其法人单位划型结果变更为中小微企业类型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其申请后,按其法人单位划型结果为其进行划型变更。
例2:某人力资源公司,2020年1月份的缴费人数为800人,我市划型为大型企业,该单位提出其参保户里含10多家代理单位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因该单位参保缴费人数为800人,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十六条规定,在职人数大于300人的为大型企业,所以我市按大型企业为该人力资源公司划型。由于该公司的参保缴费人员为代理的10多家单位的职工,且每个单位的人数都不超过300人,因此,该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企业划型异议申请”模块,上传《申请变更企业划型承诺书》,同时,还需上传其代理的单位情况,其中包含每个单位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职工人数。该人力资源公司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将其单位进行分户,以实际代理的单位名称办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其申请后,按其代理的单位情况进行划型变更。
四、单位4月份之后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变更?
答:根据省统一部署,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原则上不做变动。自4月1日起,只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受理企业的变更划型申请,但不做变更业务操作,待疫情结束后再统一做最终划型结果的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单位类型执行减免政策,已征收的社保费多退少补。
五、新开户单位是否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如果划型?
答:新开户的独立法人单位和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相关减免政策。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能通过统计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数据作为划型依据;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直接进行划型,也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进行划型。
六、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单位,2020年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2020年2月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退费申请。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即通过协议银行扣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直接退费到协议银行账户;对于非协议银行扣缴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录入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进行退费;确实无法进行退费的个案,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参保单位协商,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单位在市人社局官网录入退费银行账号时的原则为:一是非银行代扣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录入与经营者姓名一致的个人账户进行退费;二是非银行代扣的企业单位,可以录入与单位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进行退费;三是企业单位无法提供对公账户的,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由单位提交退费申请,注明退费的账户信息以及若账户不实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例1:某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持打印的缴费凭单缴纳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如何进行退费?
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录入与经营者姓名一致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退费。
例2:某单位的对公账户被查封,无法提供本单位的对公账户进行退费,应如何处理?
该单位可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退费业务。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退费申请,申请中应注明退费的账户信息以及若账户不实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承诺。
七、单位如何领取退费票据?
答:对于退费后冲正票据的领取,有三个渠道:一是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中的“票据邮寄定制”模块定制邮寄;二是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中的“退费代票据下载打印”模块自行打印代票据;三是可于2020年12月底前通过工商银行对公网点打印。
八、2020年2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2020年2、3月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份完成征收的,不收取滞纳金。
责任编辑/林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