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解读指出,此次《指导意见》提出了三项新的要求,一是回归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
二是聚焦支小支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上述负责人指出,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保本微利运行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亏损。《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降低担保费率,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敞口,压缩了利润空间,增加了可持续经营压力。
对此,财政部门将打出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包括加大奖补支持力度,2018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金融机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资为辅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优化绩效考核导向,用好用足担保代偿损失核销以及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配套扶持政策等。
2018年,由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分险、注资等方式与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总经理向世文指出,国内外的大量实践证明,做好小微企业、“三农”以及“双创”主体等融资服务,需要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建立可持续合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控能力还弱于银行机构,由银行机构参与分担一少部分风险责任,有利于银担双方共同做好风险控制,这是银担可持续合作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