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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暂豁免上市险企 中国版I17征求意见中

2019-02-05 08:00 作者:刘敬元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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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FRS9/I9)在我国绝大多数上市企业中都已开始执行,但上市保险公司中的大多数都得到豁免,可以暂缓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即等待保险负债端I17的规则施行。

I17,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这是一套全新的会计语言,此前有调研显示,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其太复杂。

此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保险公司执行I17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1日,不过其2018年11月理事会会议决定,I17的生效日期将延后1年至2022年1月1日,同时相关保险公司执行I9的时间也延后1年至2022年1月1日。届时,I9和I17将同时起作用,对保险公司报表产生深远影响。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年前发布中国版I17——《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后,银保监会已开始就其向保险行业征求意见,各家公司要在2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到银保监会财会部。

修订必要性:解决现行准则下的问题、与国际同步

2018年12月下旬,财政部公开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多个部门征求意见,拟对“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进行修订。

财政部称,这次修订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一是解决现行保险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投资成分分拆不彻底、计量单元不统一等;二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17)保持趋同。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该准则在保费收入确认口径、准备金分拆列示等多个方面对现行保险合同准则作出了重大改进,以便在全球范围统一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真实完整地反映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财会〔2010〕10号)中“趋同时间安排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的要求,需要相应修订我国保险合同准则。

据悉,财政部于2018年3月成立了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组,着手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进行修订。在修订稿的起草过程中,财政部开展了一系列专题调研和座谈,听取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于新国际保险准则中不清晰、不明确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专家进行了沟通。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修订主要关乎四大内容

财政部表示,相对于现行保险合同准则,本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作了较大改进,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关于计量单元、关于保费收入、关于合同服务边际以及关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特殊处理。

1、关于计量单元。本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保险合同组的概念,作为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现行准则对计量单元未作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在实务中采取的计量单元大小不一,可能导致不能及时识别亏损合同。本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改进,将更好地反映企业保险合同风险相关信息。

2、关于保费收入。本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分拆保险合同中的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对于不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能计入保险业务收入而应当计入保险负债。现行准则规定只有当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单独计量,才能进行分拆,否则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即对应的保费可以计入保费收入。本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保费收入下降,但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专注于保险主业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保持一致。

3、关于合同服务边际。本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未赚利润)并在后续期间摊销,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即解锁合同服务边际)。现行准则未明确未赚利润(即“剩余边际”)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将于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改进,将更真实地反映未赚利润在后续期间的变化,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4、关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特殊处理。本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因金融假设变化(例如保证利益的变动)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现行准则对这一问题未明确规定,导致实务处理中未能适当体现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征。征求意见稿对此类变动要求在合同服务边际中反映,将更恰当地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

重点就四大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财政部拟重点就四方面内容的相关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包括:

1、有关保险合同分组的规定;

2、有关合同服务边际的会计处理;

3、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时折现率的选择;

4、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除了一些准则特别规定的差异之外,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基本原则。

相关方可就上述内容是否妥当以及建议、理由等,提出看法。

险企执行I9及I17时间延后至2022年

目前,除中国平安集团已执行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外,我国其他险企都得到豁免,暂不执行IFRS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这是因为,保险负债端的I17尚未施行。根据目前的国际准则,对于保险公司而言,I9和I17将同时施行并对险企报表起作用。

“I9和I17这两个新会计准则的互动作用,可以说比想象的都要复杂和深远,”一家大型寿险公司副总裁称,公司早已经开始了这两项的研究,并且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多轮的测试。总体来看,这两项准则同时实施以后,对于寿险核心经营的价值规律和阶段释放以及财务报告,都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诠释,届时的财务报告结果相较现在会有一个较大变化。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陆建桥在《财务与会计》上发文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17过渡资源小组2018年11月的会议上,经讨论后,同意将I17的生效日期延后1年至2022年1月1日,同时同意相关保险公司执行I9的时间也延后至2022年1月1日。

文章称,由于I17相对于现行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会计实务而言,变化较大,影响较广,执行成本较高,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跟踪和支持全球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执行I17作为2018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突出的工作。比如,在2017年5月发布I17后仍然保持了一个较大的保险会计技术团队,及时跟踪和研究I17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挑战。

执行I17的成本可能比I9高10倍以上

德勤此前发布的一份关于I17的全球调研报告显示,国际保险公司普遍认为I17准则太复杂。德勤方面称,I17是一套全新的会计语言,需要时间去学习。新准则比过去更复杂了,但这是为了统一全球不同的保险会计处理和增加透明度而付出的一个代价。

德勤估计,在中国,保险企业实施I17的最终成本可能比I9高出10倍甚至以上,这是因为当中涉及信息系统(包括精算系统)的提升。德勤的调研显示,87%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的信息系统需要升级以取得新的数据、或执行相关的运算以满足新要求。

陆建桥上述文章称,待I17执行问题和挑战有关的全部议题讨论完毕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于2019年年中发布修订I17的征求意见稿,2020年年初发布最终修订稿,以便于有关企业在2022年I17正式生效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则执行有关的准备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继续做好对该准则执行有关的各项支持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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